根据《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鲁教职字[2002]23号文件精神,为加强成人教育管理,维护正常教学秩序,切实保证教育质量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。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入学与注册
1、凡按国家规定参加统一招生考试,经审查合格录取的新生,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、准考证和身份证,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。因特殊原因,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,必须凭所在单位证明,向学校请假。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2、新生入学后在录取通知书上签字,在一个月内进行复查,经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,取得学籍,发给学生证。如发现有伪造证件、冒名顶替等舞弊行为者,一经查实,取消其学籍。
3、对已注册的新生,建立学生学籍档案(内容包括:考生档案、档案、学籍卡、操行评定、奖励或处分、毕业生登记表等)。
4、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。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否则,以旷课论。
二、成绩考核
5、夜大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核,考核成绩计入学籍卡。
6、考核分考试、考查两种。考试是按教学计划规定对学生必修课程成绩的评定。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,考查课成绩按五级分制(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、不及格)评定。
7、对学生的考核,除学业成绩外,还要由学生所在单位和辅导员对其政治觉悟、思想品德、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操行考核。
8、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。补考成绩只记“补考及格”或“补考不及格”字样。
9、学生在一学期中缺课时、缺作业或缺实验报告,其中有一项达三分之一以上者,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,按不及格处理。如能补齐所缺教学环节,经成教处批准可予补考。
10、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,由本人申请,经成教处批准可以缓考。缓考学生随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,其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,如缓考不及格不再给正常补考机会。无故不参加考试者,视而不见为旷考,其成绩按“0”分记载。学生考试作弊,其成绩按“0”分记载,不得参加正常补考,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语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11、入学前,在经国家教委批准的高等学校已取得单科证书的学生,可持证书向学校申请免修该课程。免修课程的申请,一般应在本课程开课前提出。学校同意后,由学校安排免修资格考试。成绩及格者,准予免修,其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载。不及格者,不得免修。
通过自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,复学、留级、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,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,经学校批准,该课程可以免修、免试,原修学业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。
学生免修课程,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数的四分之一。
三、转学、转专业
12、学生一般不得转学、转专业,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准许转学、转专业:
(1)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困难,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;
(2)因任职单位工作需要或办学方面原因必须转专业者。
属下列情况者,不得转学、转专业:
(1)学生进入毕业年级者,不得转学;
(2)学满一学期以上者,不得转专业;
(3)文、理科之间不得互转。
13、需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局面申请,所在单位出具证明,经学校严格审查,并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,由转入学校报省教委审批,经省教委批准后方可转学,并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(学籍档案同时转入接收学校)。
四、升级、留级、休学、复学、退学
14、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。经考核,成绩及格或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不超过三门者,予以退学。
15、学生各学年累计经补考仍有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,应予留级。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二次。否则,予以退学。
16、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以申请休学:
(1)因病经医疗诊断证明,需停课治疗者;
(2)因公经单位证明,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;
(3)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二分之一者;
学生休学申请,须经学校审查批准后,办理离校手续,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。学生休学二年内(含二年)给予保留学籍。学生休学期间由原单位负责管理。
17、休学期满,学生应于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。
18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予以退学:
(1)学生在校期间操行不合格者;
(2)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,本人自愿退学者;
(3)其它条款中应予退学处理学。
一经批准退学,由学校下文通知学生所在单位,并报省教委备案。学生一经退学,不得复学。
五、纪律与考勤
19、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20、学生参加教学过程的各个五一节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实行考勤。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。凡未以请假哐超过假期者,均按旷课论处。
旷课时数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十分之一者,令其退学。
六、奖励与处分
21、学生要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。在政治思想品德、学习成绩班级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者,可评为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,予以表扬和奖励。
22、学生违反国家法令、学校纪律或有其它不良行为者,视其情节轻重,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的处分。其中,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的,报省教委备案。
23、对学生的奖励、处分记入本人档案,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。
七、毕业、结业、肄业
24、学生操行评定合格,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学习期满,成绩合格,准予毕业,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。毕业前若有不及格的课程,经学校同意,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,成绩合格,准予毕业。
25、学生毕业前,经补考仍有不及格的课程,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。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学生必须重修有关课程,方可参加补考。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者,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。
26、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学满一年以上(含一年)中途退学者(中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),由学校发给肄证书。
27、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